关于人行217号文“二清”解读

来源:XFJ

首先,人行各分支机构针对银办发【2017】217号文的认知与解读均有差异。根据投融汇多年的应用研究,及各合作银行产品落地、及当地人行交流反馈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从217号文的背景与初衷分析

该整治的焦点是“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所谓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尤其是所谓“第四方支付公司”,从收单机构接出通道之后层层包装接口、层层转放接口,甚至一笔交易通过路由分发到多条通道完成等等,导致商户准入失控,交易结算失控,且引发的系列违规交易、灰色交易、洗钱等金融风险。该焦点同时也主要针对“脱实向虚”的非真实贸易场景,以及违规业务领域。

二、账户体系的认知差异

投融汇与银行拟做的“账本体系”或“记账体系”,在与人行沟通清楚之前,通常人行会误认知为“对公金融二级账户”。另外,该“记账体系”的创新适当与否,主要在业务领域应用方向、应用方法、产品规程、风控措施、信息可溯等事项的把握。运用得好,是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的本质,满足新经济业务对新金融的合理需求,促进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粘性等等好处;运用得不好,就违背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三、关于“二清”行为的区分

1、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若无,则“二清”无疑禁止准入。

2、真实的交易背景业务中,平台模式大致分两类:统购分销类的自营业务,或平台撮合类业务模式。若自营业务,其准入没有问题;若平台撮合类业务,商户自行开展资金清算,属于“二清”范围。例如某些微商或撮合型电商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统一收款与结算,虽然资金未落地商户企业对公账户,但资金结算是在交易后商户企业给予分账结算信息,而非在订单业务交易前已经定好分账规则,该等也属于“商户自行开展资金清算”“二清”业务。

3、针对真实交易背景下,平台撮合类业务模式的“二清”风险解决办法

3.1 通过银行的介入,提供专用结算账户/内部户;

3.2 通过投融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建的“账本体系”进行账户资金封闭式独立记账、对账、结算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3.3 结合人行监管其他个性化诉求的处理方式,该业务也是人行乐见其成,因为即满足实体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又规避社会金融风险。

综上,在双方合作明确后,关于更多合规或个性化需求时,投融汇可有效为平台提供二清解决方案及长期持续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