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大检查,专项检查整治非法支付通道,违者重罚!

来源:支付快讯

近日,深圳人行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清理整治为赌博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和银行开展自查。重点检查网络支付业务,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提供交易结算服务的违规问题。

本次检查从2018年8月底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分成自查、检查、总结处理三个阶段进行。同时,后期人行还将开展突击检查。

以下是通知原文:

市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支付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活动,我行决定开展清理整治为赌博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网络支付业务,包括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服务,具体内容包括网络商户的入网质、业务外包、收单结算账户设置及资金结算、交易接口管理、交易监测等。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提供交易结算服务的违规问题。检查业务期限为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必要时可上溯或后延。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8年8月底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分成自查、检查、总结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8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各单位根据自查要点(附件1)开展自查,于2018年9月3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商户信息表(附件2)报送我行。各单位应在自查报告中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为本次自查及检查工作的主要联络人。报送方式:深圳金融网/支付结算组。

(二)检查阶段(2018年9月至12月中旬)

我行根据各单位自查报告以及在日常监管中获取的非法交易线索,选取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单位应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组顺利完成检查工作。

(三)处理总结阶段(2018年12月下旬)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并整理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备检查。自查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反映本单位网络支付业务开展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如检查发现提供资料与真实情况不符,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自查要点

一、基本情况。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有交易的特约商户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特约商户数量、提供条码支付服务的网络特约商户数量,其中存量商户数、已关闭商户数。

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数量及名单,是否取得省级政府批文。

三、商户资质审核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商户资质审核制度,商户申请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岗位及人员是否配置合理;商户服务协议是否包含网络支付接口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合规使用等内容;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商户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相关检查记录;是否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在系统中记载了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身份信息、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账户、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等;商户档案资料是否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四、交易信息管理。交易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内容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时间、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涉及网络特约商户的条码支付交易,是否在支付交易报文中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

五、资金结算管理。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是否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存在使用支付账户作为商户收单结算账户的情形;是否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是否在推广业务的宣传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T+0”、“D+0”、“即时到账”等文字。

六、交易监控情况。检查期内是否存在交易量较大、短期交易出现突增、单笔交易金额大部分为100元等固定金额的整数倍、非正常营业时间交易、频繁更换交易网址或IP地址、多个商户使用相同网络地址和交易IP地址等异常交易特征的网络特与商户,是否对异常交易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交易接口管理。是否建立并落实覆盖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环节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明确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等管理要求;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是否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八、业务外包管理。合作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外包服务商数量、合作模式、外包服务商承担的职责。